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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新闻发布会

助力基层治理 推动法“至”社区——建邺法院开展“法官宣讲团”进社区活动

为深化政法网格员参与社会治理,进一步延伸法院审判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24年以来,建邺法院组织开展了法官进街道、进社区法律宣讲系列活动。宣讲活动以“社区点单、法院接单”的方式进行,活动启动前,区法院向辖区各街道、社区发放了法律需求征集表,各街道、社区积极响应,整理报送了相关法律需求。在此基础上,区法院精准选派具有相应审判专长和丰富经验的法官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宣讲。 南苑街道吉庆社区 根据活动安排,10月15日上午,立案庭副庭长宋玲前往南苑街道吉庆社区就物业纠纷问题进行宣讲,来自吉庆社区等多个社区的十余名基层网格工作者参加了本次宣讲。 宣讲中,宋庭长就物业纠纷的特点及处理方式、物业纠纷调解原则及具体方法、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和物业纠纷系统化处理思路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既对现行物业服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普及,还通过案例分析,为网格员们提供了处理日常工作中物业纠纷的指导建议。 随后,宋庭长与网格员进行了互动交流,针对他们提出的物业服务纠纷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南苑街道庐山社区 10月28日上午,民一庭法官戈平乐在南苑街道庐山社区开展了遗产继承法律纠纷的专题宣讲,来自庐山社区的网格员及群众参加了本次宣讲。 宣讲中,戈法官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制度的相关条款,详细阐述了继承权与遗产的定义以及继承的多种形式。同时,她还对遗嘱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关键法律概念进行了精准讲解。戈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一步分析了再婚家庭遗产分配等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后,戈法官与在场的网格员们进行了现场交流,对现场网格员及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分别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建邺法院持续通过政法网格员下基层、打造“融合法庭”等形式或者载体,主动选派经验丰富的干警定期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普法宣传、矛盾调解等工作,最大化发挥司法机关专业优势,为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贡献力量。 下一步,建邺法院将根据社区报送的法律需求类型,继续组织具有相关审判经验的法官进入街道、社区开展法律宣讲,为社区网格员提供精准化、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切实增强网格员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的水平。

(江苏法治报)这个面馆的收款码很特别!建邺法官创新偿债方式实现双赢!

“微信到账23元”“支付宝到账28元”……自6月4日下午起,黄某的手机开始频繁地响起,屏幕上不断弹出一条条收款通知。每一笔款项虽然不大,但这些连续不断的提示音对黄某来说,却如同希望的音符。他知道,这些款项是阮某面馆的顾客消费后,通过贴在收银台上的收款码直接转给他的。这种创新的还款方式,是建邺法院充分考虑执行实际后提出的解决方案,既保证了被执行人阮某的正常营业,也预示着自己权益的逐步实现……似是故人来原来还是你!5月28日下午,申请执行人黄某拨打建邺法院“执行110”电话,提供了被执行人阮某的下落,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到达现场后,一看是老面孔,执行干警顿时乐了,对阮某说“原来是你啊”!事情还要从2023年说起。在黄某与建邺区某面馆、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面馆、阮某分期向黄某支付牛肉货款约30万元。但是,该面馆、阮某不仅分文未还,还关门停业跑路。于是,黄某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建邺法院将阮某拘传到院,因其存在不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遂决定司法拘留。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该案“终本”结案。巧合的是,两次出警拘传阮某的是同一批人。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戏剧性一幕。换一个场所重开一个店!案件“终本”后,执行干警告知黄某,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并申请恢复执行。经过不懈努力,黄某发现了阮某的下落。经查,阮某为了规避执行,弃用了鼓楼区的原经营场所,又在雨花台区重新选址,开了一家面馆。在查看阮某的网络支付账户时,执行干警发现阮某绑定了其他人的银行卡,每月营业款约3—4万元。执行干警立即告知阮某,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同时,执行干警还做出拘留决定。一人半个月轮流收款项!此时,阮某开始联系家人筹钱,并当场给付2万元。阮某诉说着自己的不易,表示其是再婚家庭,两个孩子小,生活开销大;房子是租的,除去生活成本、营业成本等,每月余款不多,无力一次性还款。后双方协商了还款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查封面馆,阮某将再无收入,债务会越积越多。如果不查封面馆,如何保障黄某的权益?突然,执行干警灵机一动,说道“你的面馆不是在正常营业吗?每个月,你可以用部分营业款还债,这样可以吧”?双方考虑之后,都接受了这个建议,并最终确定了还款方案。从6月起,阮某将黄某的收款码贴在面馆内,轮流收取营业款,上半个月用黄某的收款码、下半个月用阮某的收款码;黄某还将不定期到面馆内查看。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建邺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并告知阮某,如发现其在指定期间内不使用黄某的收款码等,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下午,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阮某在面馆收银台张贴了黄某的收款码。没多久,黄某就收到了第一笔款项23元。随着时间的推移,黄某收到的款项将逐渐累积,虽然每一笔数额不大,但它们汇聚成了一条细流,让黄某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也让他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安心与期待。执行工作需要智慧,需要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轮流收款这一举措,就是执行干警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所作的一次有益探索,既让债务人看到了继续经营的希望,实现了“蓄水养鱼”,又让债权人看到了实现权益的希望,确保了“细水长流”,实现了双方共赢。

建邺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等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故意抗拒执行,小标的额亦被判刑——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二:借用亲友账户收转钱款并消费,规避判决确定债务——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三:被执行司法拘留时逃跑,后又转移财产——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四:为参与执行分配“手拉手”到法院调解,“原被告”双双被判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虚假诉讼案案例一:故意抗拒执行,小标的额亦被判刑——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基本案情徐甲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徐某偿还徐甲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损失。执行中,法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徐某进行送达,徐某以与申请执行人赌气为由拒收上述法律文书并拒接法院电话。建邺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决定,徐某拒收该罚款决定且拒缴罚款,拒绝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2.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被执行人以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的小标的拒执犯罪案件。无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额大小,犯罪嫌疑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对该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损害是相同的。本案被执行人恶意以消极躲避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方式抗拒执行,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守信必护、拒执必惩的坚决态度。该案也被评为2023年南京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二:借用亲友账户收转钱款并消费,规避判决确定债务——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基本案情吴某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处吴某某等人连带偿还项某本金430.9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规避执行,使用其亲属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持有财产,不主动向法院报告。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间,吴某某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人民币1.9万余元,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收款人民币20万余元,相关钱款被其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使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履行判决债务11万元。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为了规避执行,使用他人账户收款,并用于选择性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属于典型的隐匿财产型的拒执行为。法院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定罪量刑,严厉打击制裁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被执行司法拘留时逃跑,后又转移财产——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基本案情张某某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某等人被判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167万元及利息。2024年1月29日,张某某因未按规定报告财产,被我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后张某某在体检过程中逃跑。2024年3月22日,在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再次执行拘留过程中,张某某又指使他人将自己控制的微信账户内8,600元转出。本院审理期间,张某某主动履行判决债务10万元。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典型意义本案行为人为了对抗执行,不惜在司法拘留过程中铤而走险,实施了逃跑、转移财产等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心存侥幸,任何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案例四:为参与执行分配“手拉手”到法院调解,“原被告”双双被判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虚假诉讼案1.基本案情张某某因民事案件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名下三处不动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为了使名下不动产不被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共谋捏造借款事实和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归还杨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杨某某对抵押的三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杨某某持法院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参与张某某被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但被识破。两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虚假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我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为达到名下不动产拍卖款项不被合法债权人分配的目的,通过事先共谋,与同案犯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制作虚假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再以捏造的事实、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打击此类犯罪,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力惩戒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失信行为,同时也告诫被执行人应诚实守信,任何妄图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其非法目的,反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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