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牛股已经连续6个涨停板”“某百亿级私募单月稳赚超12%”“某基金经理创造10倍以上回报”……面对市场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理财产品,你是否感到难以分辨?面对理财经理的滔滔不绝、信誓旦旦,你是否还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近日,建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由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引发的纠纷。
王某是一位退休老人,用多年的积蓄购入某金融机构代销的A基金6号产品,一年后,王某获得收益30余万元。“感谢刘经理,你推荐的这个基金太牛了,我想继续买这只基金。”“ 王大爷,A基金6号产品已经到期,您要不要看看同类型的A基金8号产品? ”“好!”
A基金8号产品到期后,王某发现产品净值远低于预期,若马上赎回,将亏损近30万元。于是,王某找到刘经理商谈解决方案。刘经理安慰道:“这属于正常市场波动,多年来A基金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建议延长投资期限再观望一下。”王某像吃了一颗定心丸,安心回家了。半年后,王某赎回本金,产生亏损50余万元,并因此事病倒。不久,王某将该金融机构告到法院,认为金融机构未告知其风险,要求金融机构赔偿全部亏损金额并支付利息。
审理中,金融机构辩称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且过程中已履行了向王某充分告知该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等适当性义务,并提供了王某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书、认购风险声明书、风险确认书,产品销售前的录音录像,以及王某本人在自己手机客户端中进行的关于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测、点击阅读产品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证据材料。
王某认为,自己在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是全程配合理财经理填写风险评测、阅读理财产品风险告知书等文件,对案涉理财产品的风险毫不知情。双方争执不下,并表达了希望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
那么,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呢?王某自行用手机客户端填写风险评测问卷,购买的案涉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未超出其风险评测结果显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录音录像中理财经理也多次告知王某各类风险。因此,王某主张金融机构未告知风险,与事实不符。但金融机构在后续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提供了不当建议,与王某延期赎回导致损失扩大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了适当性义务,所以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
法官通过对双方释法说理,金融机构理解了适当性义务不仅适用于销售过程,还贯穿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王某也意识到自己没有认识到理财投资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最终在法官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愿,由金融机构赔偿王某扩大损失部分的相应比例金额而握手言和。
法官表示,适当性义务是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为金融机构设定的专属义务,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产品和客户匹配、风险揭示等义务。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产品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隐蔽性,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相脱离,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往往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供给,而金融机构无论在信息掌握、专业技能还是资产处分等方面均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消费者在理财投资过程中也须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多渠道了解产品性质,警惕高收益承诺,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慎重投资。
本案建邺法院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担,既有效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又防止扩大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