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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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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纠纷防范化解,凝聚金融解纷合力 —— 建邺法院召开金融纠纷化解工作座谈会

为进一步探索、优化金融司法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径,强化共商共建协同机制纵深推进、凝聚解纷最大合力,使更多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庭前。近日,建邺法院围绕“助力金融司法协同发展”主题,召开金融纠纷化解工作座谈会,建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福罡、金融法庭部分干警及辖区22家金融机构参加。会上,金融法庭首先通报了2025年1-10月份金融纠纷调解及审判相关工作情况。会议中,交通银行、南京银行、苏商银行、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等各家金融机构代表分别发言,均表示,金融法庭纵向深化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实现小额简易纠纷批量诉前化解,显著降低解纷成本;横向实现立案到审判各环节的集约化和标准化,全流程解纷效率再上新台阶。同时,针对金融纠纷防范与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诉求与建议。高福罡副院长对各家金融机构代表提出的痛点难点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和回应。同时表示,下一步,建邺法院将围绕“理解、协同、专业”三个关键词,为建邺金融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助力。一是动态摸排、精准研判,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持续开展辖区金融纠纷系统排查,深入摸排潜在纠纷底数,分析类型特点,及时研判纠纷成因,强化与金融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寻求最优解纷路径,争取最大理解与支持,共同将金融风险防范的篱笆扎得更紧、更牢。二是非诉发力、协同联动,打造多元解纷“快车道”。持续优化多元调解工作模式,继续发挥“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作用,进一步激活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的平台效能,法院做好业务指导、司法确认等全方位保障支持,推进共商共建协同机制纵深推进,凝聚解纷最大合力,使更多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三是锤炼本领、夯实品牌,争当金融审判“排头兵”。持续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能力,针对抵押权善意取得、适当性义务履行、电子证据效力认定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适时发布基金、保理等典型案例,为各类金融交易行为划清合法边界,稳定金融主体对交易规则和裁判结果的预期,持续优化区域金融法治环境。
金融法庭简介

2005年建邺区着力打造河西金融集聚区至今,已集聚金融类机构超千家,持牌金融机构数量占全市半壁江山,备案基金管理机构数量和基金管理规模均居全市第一, 随着建邺区入驻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的增长,新型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丰富,金融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纠纷类型新”的态势,对金融案件的审判和研究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2022126日,建邺区法院金融法庭正式揭牌运行。

金融法庭办公地点设立于新城科技园,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共配备调解室8个、法庭8个,办公区分为四层,第一层为诉讼服务大厅,第二层专门设置为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第三层为法庭,第四层为法庭人员办公区。金融法庭办公地点毗邻法律服务产业园和多家金融机构,便于辖区各方金融主体处理金融纠纷。金融法庭现有6个审判团队,配备员额法官6名。

2022年度,金融法庭先后荣获全市基层法院集体三等功南京法院巾帼文明岗建邺区模范机关建设标兵单位荣誉称号2023年度,金融法庭先后荣获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建邺区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荣誉称号

诉讼大厅联系电话
025-69061755
周庆怡
周庆怡,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周庆怡,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沈智慧
沈智慧,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沈智慧,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李莎郦
李莎郦,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李莎郦,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曹琼琼
曹琼琼,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曹琼琼,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原宁
原宁,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律硕士,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原宁,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律硕士,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融法论案
重疾险中约定的“首次发病”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李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保险条款以脚注的方式对“发病”注释为:“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李某按期支付了保费。2023年9月,李某因“肺部阴影”入院,后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李某遂申请理赔。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曾在2019年、2020年多次被检查出有“右肺结节”,“右肺结节”已经提示肿瘤可能性,且李某有规律地进行复查,显然也清晰知晓身患恶性肿瘤的可能性,因此,李某在投保前检查出肺部结节应为其“首次发病”,故李某本次出险情形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遂拒绝理赔。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对发病的定义并不清晰,需要结合具体的病情进行分析。李某投保前虽检查出肺部结节,但肺部结节在医学上原因众多,并不一定确诊为恶性肿瘤。从李某诊断过程看,早期的肺部结节经过多次复查均排除罹患肺癌,客观上在入院治疗前也是作为肺部良性结节收治,只是在手术后才发现存在肺癌病征。 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检查出肺部结节的时间即为“首次发病”,双方对于“首次发病”存在两种以上理解。因案涉合同系采用某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首次发病”应理解为首次出现“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诊断出“肺部结节”不能视为“首次发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理赔款。某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发病”解释为“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对保险术语进行了不当的扩大解释,违背了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投保人主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此时,在对保险术语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保险法规定的解释方法予以认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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