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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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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寒冬到“暖春”,一面锦旗见证司法温度

2月5日,正值乙巳蛇年新春开工的第一天,建邺法院金融法庭的原宁法官便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被告李先生从远方寄来的锦旗,上面绣着“急民之急、解民之忧”八个大字。这面锦旗不仅是金融法庭新春收到的第一份荣誉,也揭开了一段司法为民的温暖故事。金融借款,引发纠纷2022年,李先生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然而,李先生在某银行履行放贷义务后未能按时还款,故某银行于2024年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李先生在应诉时表示,他已收到借款,并认可某银行的诉讼主张,希望能与某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请求尽快解封被冻结的账户。遗憾的是,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急民之急,解民之忧鉴于双方无法调解,该案于2024年11月判决后生效。 2025年1月初,李先生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法官,我刚刚发了工资,被冻结的银行卡里的钱差不多够还款了,银行律师说需要走流程,能否请您催一催……”尽管案件已经审结,但原宁法官并未因此而置之不理,她积极与银行代理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一系列沟通与协调,力求缩小双方差距,加快进程,促成和解。经多方协商,最终在春节假期前两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李先生的账户得以成功解封,并完成了还款手续。 账户的解封,如同及时雨,解决了李先生年前资金紧张的难题,也让他亲身感受到了法院的公正与高效。这面从千里之外寄来的锦旗,既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更是建邺法院坚守为民服务宗旨的生动写照。
金融法庭简介

2005年建邺区着力打造河西金融集聚区至今,已集聚金融类机构超千家,持牌金融机构数量占全市半壁江山,备案基金管理机构数量和基金管理规模均居全市第一, 随着建邺区入驻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的增长,新型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丰富,金融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纠纷类型新”的态势,对金融案件的审判和研究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2022126日,建邺区法院金融法庭正式揭牌运行。

金融法庭办公地点设立于新城科技园,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共配备调解室8个、法庭8个,办公区分为四层,第一层为诉讼服务大厅,第二层专门设置为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第三层为法庭,第四层为法庭人员办公区。金融法庭办公地点毗邻法律服务产业园和多家金融机构,便于辖区各方金融主体处理金融纠纷。金融法庭现有6个审判团队,配备员额法官6名。

2022年度,金融法庭先后荣获全市基层法院集体三等功南京法院巾帼文明岗建邺区模范机关建设标兵单位荣誉称号2023年度,金融法庭先后荣获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建邺区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荣誉称号

诉讼大厅联系电话
025-69061755
徐年美
徐年美,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徐年美,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周庆怡
周庆怡,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周庆怡,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李莎郦
李莎郦,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李莎郦,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曹琼琼
曹琼琼,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曹琼琼,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原宁
原宁,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律硕士,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原宁,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律硕士,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融法论案
重疾险中约定的“首次发病”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李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保险条款以脚注的方式对“发病”注释为:“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李某按期支付了保费。2023年9月,李某因“肺部阴影”入院,后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李某遂申请理赔。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曾在2019年、2020年多次被检查出有“右肺结节”,“右肺结节”已经提示肿瘤可能性,且李某有规律地进行复查,显然也清晰知晓身患恶性肿瘤的可能性,因此,李某在投保前检查出肺部结节应为其“首次发病”,故李某本次出险情形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遂拒绝理赔。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对发病的定义并不清晰,需要结合具体的病情进行分析。李某投保前虽检查出肺部结节,但肺部结节在医学上原因众多,并不一定确诊为恶性肿瘤。从李某诊断过程看,早期的肺部结节经过多次复查均排除罹患肺癌,客观上在入院治疗前也是作为肺部良性结节收治,只是在手术后才发现存在肺癌病征。 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检查出肺部结节的时间即为“首次发病”,双方对于“首次发病”存在两种以上理解。因案涉合同系采用某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首次发病”应理解为首次出现“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诊断出“肺部结节”不能视为“首次发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理赔款。某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发病”解释为“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对保险术语进行了不当的扩大解释,违背了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投保人主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此时,在对保险术语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保险法规定的解释方法予以认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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