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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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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求、谋发展,共商金融诉源治理之策

为有效落实“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的活动安排,6月20日,建邺法院围绕“如何进一步提升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成效”主题,组织召开司法支持金融机构工作座谈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陶道荣,副院长张殿美,金融法庭庭长徐年美,金融法庭部分干警及辖区18家银行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伊始,徐庭长对2024年上半年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工作情况进行简要汇报,介绍了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初步实体化运行情况。陶院长重点就今年以来,建邺法院围绕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精神,主动聚焦辖区金融集聚特点,推动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实体化运行,在诉源治理方面的最新举措及成效进行了细致介绍。座谈会上,与会各家银行代表对金融法庭在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纠纷、提供司法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并就自身司法实务问题和参与诉源治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问题,如区块链技术如何全面嵌入金融审判证据链、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如何有效衔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可否相对固定、主要业务范围不在省内的银行是否可以在线批量进行诉前调解等。陶院长和徐庭长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与会银行代表就今年以来,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改造之后,在南京市金融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作为运营主体实体化运行下,取得的解纷效能予以充分肯定,并就下一步依托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通过以保促调、履行能力查询等举措,在诉前实现各家银行大量金融纠纷实质化解方面达成了共识。下一步,建邺法院将继续以金融法庭为载体,全面落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不断挖潜、提升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诉前解纷效能,做深做实金融诉源治理工作,持续优化调、审、执衔接机制,全力破解金融司法供需矛盾,为辖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精准服务和保障。
金融法庭简介

2005年建邺区着力打造河西金融集聚区至今,已集聚金融类机构超千家,持牌金融机构数量占全市半壁江山,备案基金管理机构数量和基金管理规模均居全市第一, 随着建邺区入驻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的增长,新型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丰富,金融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纠纷类型新”的态势,对金融案件的审判和研究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2022126日,建邺区法院金融法庭正式揭牌运行。

金融法庭办公地点设立于新城科技园,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共配备调解室8个、法庭8个,办公区分为四层,第一层为诉讼服务大厅,第二层专门设置为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第三层为法庭,第四层为法庭人员办公区。金融法庭办公地点毗邻法律服务产业园和多家金融机构,便于辖区各方金融主体处理金融纠纷。金融法庭现有6个审判团队,配备员额法官6名。

2022年度,金融法庭先后荣获全市基层法院集体三等功南京法院巾帼文明岗建邺区模范机关建设标兵单位荣誉称号2023年度,金融法庭先后荣获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建邺区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荣誉称号

诉讼大厅联系电话
025-69061755
徐年美
徐年美,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徐年美,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周庆怡
周庆怡,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周庆怡,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李莎郦
李莎郦,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李莎郦,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曹琼琼
曹琼琼,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曹琼琼,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原宁
原宁,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律硕士,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原宁,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律硕士,现任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融法论案
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法官解读“合格投资者”门槛背后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很多投资者听信“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等噱头纷纷涌入私募基金市场,那么,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呢?基本案情金某因有资金需求,前往甜橙公司咨询购买私募基金事宜,甜橙公司投资合伙人、基金经理钱某向其推介了橙子三号私募基金:金某:“我不是合格投资者。”钱某问:“你有一百万吗?”金某答:“有啊。”钱某称:“那就可以了,没事,我们帮你解决!” 钱某告知金某,合同的止损线是0.8,并保证其半年能做到盈利10个点。同时,为符合橙子三号私募基金的风险评级,甜橙公司某工作人员告知金某如何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称“分数的话尽量做得高一些,从A开始,A是分值最高的。”后金某与甜橙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100万元橙子三号私募基金。该《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为甜橙公司,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本金不受损失作出承诺,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本基金预警线、止损线分别为基金份额净值0.6元、0.5元。半年后,橙子三号私募基金跌破预警线,金某申请临开赎回,收到赎回款55万余元。后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甜橙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甜橙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金某明确告知其非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且在推介过程中存在违规承诺收益、承诺的预警线及止损线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行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而金某系财富管理专业的研究生,明知自身为非合格投资者,为追求私募基金的高收益,未全面如实填写调查问卷,贸然签订《基金合同》并支付投资款,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对金某的投资损失按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法院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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