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380号
陈云登:
本院受理原告肖华永与被告陈云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3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云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华永货款22,797元及利息(以22,797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均由被告陈云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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