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672号
南京顾美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岚净悦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与被告南京顾美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岚净悦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11月、12月工资1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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