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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郑智鑫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盛发常弘木制品销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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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4621号

南京市建邺区盛发常弘木制品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郑智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05民初14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盛发常弘木制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智鑫退还1000元;二、驳回原告郑智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盛发常弘木制品销售中心负担;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盛发常弘木制品销售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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