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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和窗口服务质量评价表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1,491

***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在本院办理的XX号案件如需办理退费,请预留退费账户信息并及时提交法院。

预留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联行号

 

联系电话

 

 

诉讼退费收款人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法院办理退费并填写变更退费信息:

1.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 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当事人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变更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联行号

 

联系电话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需指定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确认人签字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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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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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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