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在本院办理的XX号案件如需办理退费,请预留退费账户信息并及时提交法院。
预留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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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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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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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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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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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退费收款人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法院办理退费并填写变更退费信息:
1.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 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当事人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变更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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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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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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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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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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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需指定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确认人签字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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