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 1.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1份)
□ ①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 ②具体的请求(列明裁决书案号)
□ ③具体的事实、理由;
□ ④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⑤递交申请书的日期。
□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南京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B、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非必选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③当事人的委托书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4.仲裁裁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1份);
□ 5.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未结案的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一份;
□ 6.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如有光盘等其他形式证据亦一并提交,份数为: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1份
□7.(非必选项)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内容
8. 原告(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的地址线索书、诚信诉讼保证书
□ 下载详见附件1-3,请详细填写各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联系信息真实填写,一般不得与代理人联系信息雷同(近亲属代理的可以相同,其他除外)。
□ 9.管辖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
(1)执行案件受理法院必须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特别提醒: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