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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倒走锻炼的老人与骑行玩耍的幼童相遇,谁更害怕?
发布日期: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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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公园、社区广场、小区运动角,健身锻炼、休闲娱乐、社会交往交织成一幅生动的市民生活图卷。在感受“老有所安”“小有所乐”的幸福生活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撞树健身”“爬行运动”“倒走锻炼”成为老年人的新宠,孩童追逐嬉戏、童车飞驰、滑板炫技随处可见······当倒走的老人与骑行的幼童相撞,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建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傍晚时分,小区广场上熙熙攘攘,居民们三三两两地聚集在这里。年逾古稀的孙大爷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他头发花白,但精神矍铄,正专注地在广场上进行着他的“倒走锻炼”。另一边,6岁的谭谭骑着童车,在奶奶的陪伴下尽情玩耍。然而,就在这一老一少各自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时,意外突然降临,孙大爷的倒走路线与谭谭的童车轨迹发生了交错。

 

“砰!”一声,孙大爷应声倒地,经医院诊断,孙大爷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孙大爷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故孙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谭谭及其父亲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

 

审理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谭谭在小区广场骑童车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监护人未尽到完全监护职责,对谭谭的该行为未给予高度注意,未近身看护,发生碰撞,故相应侵权责任由谭谭监护人承担。但是,孙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在人员众多的小区广场倒行,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其应当对自身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谭谭父亲对孙大爷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责任,孙大爷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谭谭父亲承担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

 

法官提醒

 

锻炼虽好,安全需重视。对于老年人来说,选择适合自己的锻炼方式很重要。“撞树健身”“拍打身体”“爬行运动”“倒走锻炼”等风靡一时,不少人对其锻炼效果深信不疑,但这些健身方式具有一定难度及风险,平衡失控容易摔倒,视野受限无法及时应对危险。为达到健康目的,应针对自身身体状况,遵循科学理念,否则,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可能给身体造成伤害。

 

童车虽小,监护要到位。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于危险的规避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公共场所玩耍时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孩子喜好而无原则地满足。若低龄儿童骑车玩耍,应选择合适的骑行场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务必紧紧跟随,注意避让、遵守规则、防范意外,保证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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