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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检法来市法院刑二庭交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0月23日下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慧虹及株洲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株洲市公安局的相关办案单位一行四人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赴市法院进行交流研讨。市法院刑二庭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鼓楼区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此次交流。会上,刑二庭庭长周建飞对罗慧虹副庭长一行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我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情况,双方就案件定性、主从犯区分、犯罪数额认定、量刑平衡、赃款赃物退赔等方面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罗慧虹副庭长一行对我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通过交流收获很大,为他们审理相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双方表示要进一步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两地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水平。2018年以来,市法院刑二庭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的协调配合,明确打击重点,严格依法审理,从快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至2019年7月全市共审理了包括“920”柬埔寨跨国电信诈骗案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172件,生效判决涉案人数329人,涉案金额达4722万元,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供稿:刑二庭 
2023-09-19 00:00
“领导”让你转账200万?真有人中招了......
第二天......冒充领导的诈骗屡见不鲜,如今骗术再升级假冒工作人员,伪造公司内部QQ群,冒充法人叫人防不胜防。 相关案例1:冒充公司财务、法定代表人进行诈骗【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海利用被告人潘某宾搜集的某公司有关信息,冒充该公司员工发送短信给该公司财务人员,要求其加入伪造的公司内部QQ群,后潘某海又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财务先后两次共汇款人民币1996900元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随后该款被转至多个银行账户取出分赃。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潘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退赔款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潘某海、潘某宾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一百八十四万一千三百元。【法官寄语】QQ传来一条消息“老板”急需用钱让你转一笔资金,你转还是不转?人们越来越依赖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处理日常工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些网络社交平台实施诈骗。如果接到领导、同事、亲戚、朋友的转账、借钱等请求时,千万要记住立即打电话或视频通话等途径确认对方身份,切忌直接转账或付款。同时,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要轻信QQ、微信聊天的转账指令,尽量不要在QQ、微信上处理财务事宜。企业管理人员要保护企业和员工信息,了解新型诈骗知识,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切实提高员工识骗防骗的能力,让骗子无处可骗,无人可骗。 你是否有这样的经历?前脚刚踏出售楼处,后脚就接到“先生,XX楼盘了解一下”的电话。刚签完购房合同,一大波装修消息朝你袭来?孩子刚入学辅导班电话打到你怀疑人生!是巧合吗?不!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人卖了!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相关案例2: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客户数据比对 【基本案情】2017年3月间,某公司员工陈某安排其下属肖某通过QQ号以人民币27600元的价格分三次购买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共计186550条。经查,根据二人既往供述以及任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实二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确用于保护客户财产安全。 【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寄语】某公司员工在网络上购买已经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放入自己数据库,用于相关用户账户预警,但其行为本身已经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刑事违法性,其实际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温馨提示】小编提醒:接到任何诈骗电话,或者疑似诈骗电话,应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也可在腾讯110平台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2023-09-19 00:00
打击犯罪有精度、有温度!十大案件之女大学生参与电信诈骗向被害人预警案
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三女大学生参与电信诈骗向被害人预警案(承办法官:原市法院刑二庭 周侃)案情2019年8月,刚刚大学毕业的丁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一开始,丁某某主要负责养号,后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再向受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受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并使用后台控制数据让受害人“投资亏损”。工作一个月左右,丁某某逐渐意识到自己可能进入了电信诈骗团伙。2019年9月5日,丁某某收到了受害人赵某某发来的微信,赵某某称她想追加投资60余万元。思虑再三后,丁某某在微信上向其联系的两名受害人赵某某、刘某预警,告知对方自己是骗子,提醒二人赶紧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预警后,丁某某自行脱离了诈骗团伙。赵某某、刘某在收到丁某某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经查,该电信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共计69万余元,其中丁某某的涉案金额为23万余元。同年10月,该电信诈骗团伙成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丁某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某相应损失,赵某某的损失则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丁某某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判决丁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丁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发出预警,有效阻止被害人被诱骗投资60余万元,帮助及时挽回被骗款项14余万元,并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应予积极评价,故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二万。解读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分猖獗,给被骗群众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210件,主要包括“游戏杀猪盘”“冒充公检法”“网络平台刷单”等诈骗形式,生效判决人数552人,犯罪数额1亿余元,涉及被害人20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生效判决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被告人58人。南京中院高度重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重拳出击,坚决遏制此类犯罪活动,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丁某某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但从法律现行角度而言,其行为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如何准确评价丁某某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监督员开展案件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界对于丁某某预警行为的评价。参会人员普遍认为,丁某某及时阻止被害人继续投资,主观恶性小,应对丁某某的预警行为予以积极评价。在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对于电信诈骗的主犯严厉打击的同时,对于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的从犯,结合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刑事审判应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将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确保裁判结果既恪守法律,又符合情理。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司法鼓励、肯定行为人幡然醒悟、及时悔改的向善行为。该案的判决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提醒曾经或正在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在犯罪的道路上不要越走越远,只要及时悔改,司法机关都会给予恰如其分地正面评价。该案在南京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后,央视财经、人民网、江苏城市频道、京报网、江苏法治报、检察日报、光明网、澎湃新闻网多家媒体进行了持续报道,共计报道1800余篇,引起点击阅读超7000万余次。微博平台该案相关话题阅读达6800万余次,冲上微博热搜排名第8,引起了全国众多网友的热议,网民们纷纷点赞“这是一起暖心的宣判!”,同时也表示“学到了反诈知识、提高了防范意识”。
2023-08-28 00:00
“我们是骗子,快报警!”这起电信诈骗案11月22日判了!
女大学生王某参与电信诈骗向受害人预警,11月22日,南京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电信诈骗案。其中,主犯赵某、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五千元;从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应予以正面评价,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情简介:女大学生毕业后误入歧途参与电信诈骗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赵某、杨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合伙出资组成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先后招募多人,采用微信好友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并投资后,使用后台控制数据让被害人“投资亏损”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共计涉案金额692337.9元。2019年8月初,王某在大学毕业找工作期间,经杨某介绍进入该诈骗团伙。一开始从事养号工作,后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涉及两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23万余元。2019年9月5日,王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赵某某、刘某预警,告知对方自己是骗子,提醒对方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警后王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赵某某、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赵某、杨某等人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9月7日向刘某退还人民币144950.78元。10月31日,该电信诈骗团伙成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某剩余损失5170元,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王某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赵某、杨某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五千元;判处从犯兰某等人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二万。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认为,王某的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并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应予正面评价。王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预警行为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刘某的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认为应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南京中院二审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解读:宽严相济,鼓励向善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南京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今年以来,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158件,主要包括“游戏杀猪盘”“冒充公检法”“网络平台刷单”等诈骗形式,判决人数731人,犯罪数额70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8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被告人78人,判处罚金共计1721.2万元。南京法院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同时,也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如本案中赵某、杨某系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租用办公场所、购买投资平台、招聘培训新人、安排码商提现等工作,应当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的从犯,结合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本案中的上诉人王某。承办法官坦言,王某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的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如何准确评价王某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王某的犯罪金额达23万余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对于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预警以及退出诈骗团伙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犯罪中止、自首、 立功、 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并发出预警,但原公诉机关对此节事实并未指控。王某参与诈骗刘某的行为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14余万元系刘某案发后追回,依法不属于犯罪中止;王某向被害人预警并自行脱离诈骗团伙,其并未自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系立功。本案系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抓获赵某、杨某等人,从而破获此案,不能认定为王某具有立功表现;赵某等人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退还被害人刘某14余万元,不应当作为王某主动退赃情节予以认定。故王某的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刑事审判应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将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确保裁判结果既恪守法律,又符合情理。司法鼓励、肯定行为人幡然悔悟、及时止损的向善行为。王某的预警行为体现了其内心向善的一面,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等其他情节,法院最终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官提醒提醒曾经或正在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主动投案,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任何时候的幡然悔悟,司法机关都会给予正面的法律评价。提醒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注意防范,对于刷单、高薪、兼职客服等语焉不详的工作机会提高警惕,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诱使大学生误入歧途。求职时注意甄别山寨招聘网站和虚假招聘网页,要全面详细了解职位情况,发现可疑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醒群众要提高对于“杀猪盘”等诈骗形式的识别能力,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提高反诈能力,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2023-08-28 00:00
南京法院集中宣判7起养老诈骗案件
6月16日,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南京江北新区、鼓楼区、建邺区3家基层法院集中宣判了7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2亿余元,被骗老年人达1.4万余名。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包括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爱晚系”非法集资案的关联案件以及虚假投资养老项目的“候鸟系”非法集资案的关联案件,卜某、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爱晚系”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面向老年群体,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投资“艺术品”为名,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在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5起“爱晚系”非法集资案的关联案件中,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2.2亿余元,建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在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在南京候鸟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任业务经理。该公司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养老项目,以年化收益率10%-2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并承诺根据充值金额每半年按照一定比例返现,吸收集资参与人购买会员消费卡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周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45万元,造成6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171万余元。鼓楼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被告人卜某、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2015年2月以来,卜某、田某在南京江北新区浦泗路某大厦先后注册或变更成立江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美容养生有限公司、江苏某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社区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签订养老投资协议、股权转让、还款计划书、借贷、农业租地等形式许诺高额利息,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造成大额资金无法兑付。经审计,被告人卜某、田某共向13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0万余元,其中552万余元未予兑付。江北新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卜某、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重大决策部署,不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惩养老诈骗犯罪。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院指导基层法院组建了养老诈骗案件处置专班,依法有序开展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工作,积极追赃挽损,切实保障受损老年群体权益。下一步,南京法院将继续抓重点聚焦点,打击整治再发力,发布一批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露案件犯罪手法,着力提升老年群体防诈识骗能力。
2023-09-19 00:00
市法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
5月31日上午,市法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爱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对下一阶段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和最高法院、省法院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明确打击整治环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李爱君副院长就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思想引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统一思想行动。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打击整治有力有序有效,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办案力度,以主动的履职担当提升审执质效。要求全市法院加强案件摸排梳理、全面掌握情况。要慎用缓刑,依法从严惩处。要全力追赃挽损,在专项行动中选择典型案件探索追赃挽损一体化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受害群众经济损失。要加强风险研判,重大敏感案件要逐案制定“三同步”方案,强化风险防控。三是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以完善的制度机制确保有序推进。要求全市法院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办公室或工作专班,动担当作为。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报送、线索查办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纵深推进。要营造宣传声势,把宣传发动贯穿专项行动始终。要充分挖掘案例资源,协调推动办案进度,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平安建设重点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江北新区、秦淮、建邺、鼓楼、江宁法院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芮铭珍、各基层法院分管领导、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执行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3-09-19 00:00
江苏法院两次集中宣判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3.16亿元
日前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会议上获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高院组织南京、苏州、无锡、镇江、扬州、南通、徐州等地13家基层法院,两次集中宣判了20件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4件、诈骗案4件、集资诈骗案2件,涉案金额共计33.16亿余元。对5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江苏法院始终坚持“稳、准、狠”的总要求,不断巩固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集中宣判的案件,聚焦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涉老诈骗犯罪。  全省法院以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为导向,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和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统筹起来,对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或者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重判,其中13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作用小、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特别是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适当从宽处罚,其中10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此外,江苏法院坚持“一边打击整治、一边宣传发动”,将宣传发动贯穿专项行动工作始终,积极下沉社区、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养老诈骗危害性、迷惑性及常见套路手段,提升老年人反诈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2023-08-28 00:00
金陵金审|代驾肇事,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吗?
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满足了越来越多的社交族的需求,避免了他们酒后驾车的危险。但是,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吗?且看下面这个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3月26日晚,林某通过滴滴平台呼叫代驾,代驾司机辛某某接单并前往代驾。辛某某驾驶林某的小型客车与戴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辛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某保险公司向两车车主理赔了86875元。辛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与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滴滴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辛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系车辆被保险人林某的组成人员,不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不享有再向辛某某和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追偿的权利,驳回某保险公司主张辛某某、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86875元的诉讼请求。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作出限制,目的是保护与被保险人属于利益共同体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本案中,代驾司机辛某某显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至于辛某某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判断其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共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在代驾法律关系之中,代驾方提供代驾服务,从服务接受者处获取报酬,双方之间仅构成松散的、个别的交易合同关系,与自然人长期稳定的雇佣司机不同,代驾司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利益关系。因此,代驾司机辛某某不应纳入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范围。代驾司机辛某某应认定为造成案涉车辆损害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有权就案涉车辆损失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林某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事故发生时,辛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辛某某导致的各项损失,由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故改判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86875元。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人在理赔后是否有权就案涉车辆损失向代驾公司进行追偿,核心是对代驾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共同一致经济利益”作出判断。有偿代驾人并未取得保险利益,其有偿性又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限制追偿对象,故保险人有权向其追偿。允许车辆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代驾公司追偿,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及对代驾司机加强管理和约束,有助于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2-06-23 00:00
金陵金审|学校无责,其投保的实习责任险应该赔付吗?
《金陵金审》开栏语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今起,我们开设“金陵金审”专栏,带您走近闪烁如萤、微光成炬的各类“金融大小案”,教您识破那些披着“投资”外衣的谎言,感受每一起金融借贷案件中蕴含的法治道理。用法律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用裁判引领崇信守法的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金融高质量发展,我们一直在路上。暑期正值实习,高峰学生实习期间遇险学校无责的情况下,实习责任险赔付吗? 案情简介吴某原是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2019年12月,学校为吴某在内的209名学生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相应附加险,其中约定责任限额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后吴某进入某网络公司实习。2020年4月,吴某在实习期内,因工作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根据交警认定,肇事方对该事故负全责,吴某不负责任。肇事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自愿补偿吴某父母30万元。吴某父母与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吴某父母以职业学校和某财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根据保险合同,支付死亡保险金5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保险公司则抗辩认为,学校为学生投保的是责任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案涉理赔情形负有责任。学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为学生投保的是责任保险,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案涉理赔情形负有责任。经查,学院在实习前及实习期间对学生已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教育,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吴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学校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还需支付保险金?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经审查,案涉保险合同在主险和附加险中均规定了体现“公平责任”的条款,特别是附加险中约定:“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被保险人依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某财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自加压力,在学校对学生伤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愿意承担一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法院结合条款内容,原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吴某父母5万元保险金。典型意义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正推动实习生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相应保险合同在设计条款时还存在未能覆盖的范围、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践行人文关怀,最大程度上分散风险成本来促进社会和谐友善发展。本案是江苏首例认定以校方无责任为前提,判决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的公平责任条款支付赔偿款的诉讼。法院立足社会公平司法理念,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借鉴民法中公平责任的历史发展和交强险的推广及实践经验,确定了在校方无过错前提下保险公司仍具有赔偿义务,同时借鉴相对成熟的交强险等政策性险种的赔付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不超过保险限额百分之十的赔偿义务。该案在实习生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推广过程中探索出无责任前提下赔付的路径,为今后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2022-03-24 00:00
金陵金审|签了“保证人配偶声明”,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本意是同意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却不料自己也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配偶声明”究竟该如何定性?南京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案情简介2015年7月31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因经营需要向H公司借款800万元,袁某身为股东为公司的上述借款与H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在4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某作为借款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附件“保证人配偶声明”和“财产共同拥有人”上签名,称本人为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履行与H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约还款,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保证人袁某及其配偶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朱某均应在420万元的范围内对H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朱某在“保证人配偶声明”和“财产共同拥有人”处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袁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不能据此得出朱某系案涉债务连带保证人的结论。且在案涉保证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人仅为袁某,保证人签名处亦仅有袁某的个人签名,朱某并无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驳回H公司对朱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保证是为他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保证时,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虽然朱某签名的两份材料有“提供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但依据朱某是保证人的配偶、两份材料系保证合同的附件、两份材料的名称均与朱某的配偶身份有关等事实,朱某的真实意思是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同意保证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法官说法(南京中院金融庭 王瑞煊)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保证人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亦成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保证类型的识别。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证类型从《担保法》规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推定为一般保证”。但实践中,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就一定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2-03-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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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被熟人介绍工作,被诈骗了

13160071188 2024-07-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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