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10.14,总第185期)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547

原告南京华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361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7042.48元及利息损失(以217042.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56 元,减半收取计2278 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8 元,由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勤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09号

姜海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海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70800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7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且以21.24万元为限);二、被告姜海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41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1元,减半收取640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5元,由被告姜海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建华诉被告戴九庆、胡以梅、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8号

戴九庆、胡以梅、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陈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5500元及利息(以20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齐河营业部、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21号

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齐河营业部、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旅游款25178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韩冰诉被告陈鹤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33号

陈鹤:

     本院受理原告韩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韩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2692.28元并支付利息20853.01元(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24%计算,后期以本金942692.28元为基数,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1年8月23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0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卞楠诉被告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迈优英语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64号

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迈优英语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卞楠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卞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迈尔顿国际美语培训登记表》;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未上的所有课时费总计276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宏诉被告杨必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37号

杨必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必杰偿还借款十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朱普胜诉被告李会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46号

李会东:

     本院受理原告朱普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朱普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5万元,以7.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毅诉被告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智慧建邺静态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街道办事处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06号

南京智慧建邺静态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毅诉被告南京光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你、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民初2006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帅羽婷诉被告甘彬、韦梦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82号

甘彬、韦梦琪:

     本院受理原告帅羽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熙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修车费、公估费合计66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金色阳光健身会所有限公司、陈正华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73号

扬州市金色阳光健身会所有限公司、陈正华:

     本院受理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00100元。2、判令被告一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承担自2020年3月25日(50.05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23023元),(以上暂计金额之合计数:123123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