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06号
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8864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7元,保全费1259元,合计4516元,由被告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洑雅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35号
洑雅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洑雅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3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杜杨明负担168元,原告行狐公司负担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洑雅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51号
洑雅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洑雅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5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洑雅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洑雅苹负担168元,原告行狐公司负担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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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魏明登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56号
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魏明登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1偿还加盟费8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1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华越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29号
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越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华越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二、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华越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4680元。三、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华越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72元及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被告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牟男诉被告邢士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61号
邢士强:
本院受理原告牟男与被告邢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牟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以58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赢鑫盛钢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1号
天津市赢鑫盛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明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于2021年7月4日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6066.48元及原告代付运费1000元,两项合计27066.4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供货违约金80000元(5000元/天*16天);4、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迟延给付的利息(以107066.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判令被告提供原告已支付货款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已供钢材的合格证、检测报告、质保书等出厂资料;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原告张涛、魏珊珊诉被告李梓瑄、卞汉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301号
李梓瑄: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魏珊珊诉你、卞汉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涛、魏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