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542号
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王德先与你司及李印强、李其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印强、李其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德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3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二、李印强、李其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德先停工留薪期工资25,249元;三、李印强、李其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德先鉴定检查费614.2元;四、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对李印强、李其付的上述支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王德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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