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胜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99号
彭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彭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2088元并偿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彭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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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娜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04号
黄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116 元及违约金(以82116元为基数,自2020 年7 月18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97 元,减半收取1648.5 元,由被告黄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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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欧奎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24号
欧奎丰: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欧奎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涛支付69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 元,由被告欧奎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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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凡熔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40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凡熔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凡熔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大屏使用费389000元、装修改造折旧后损失费245000元、未完成订单损失66000元,以上合计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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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泽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62号
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泽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泽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8个月保洁服务费,合计12224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债务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汤立超诉被告南京柏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85号
南京柏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立超诉被告南京柏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柏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立超车辆使用费32000元并偿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偿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汤立超对被告南京柏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970
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吴玉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43号
吴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10329.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1032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47号
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款75936.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593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姜长顺诉被告王小平、姜志军、南京龙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49号
王小平、姜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姜长顺诉你们、南京龙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姜长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89728.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伤残鉴定费29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