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3407号
孙丰:
本院受理原告周荣林诉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340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荣林借款本金296,615.76元、借期内利息15,000元、逾期利息(以296,615.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周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309元,由被告孙丰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因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原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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