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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0.18,总第187期)
发布日期:2021-10-18
浏览次数:492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潘能兵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13号

潘能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67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宏顺达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潘能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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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刘仕超、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4号

刘仕超、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本次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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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培华诉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73号

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培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孙培华与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单(订单号2019031018365)。二、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孙培华货款13999 元及利息损失(以13999 为基数,自2019 年3 月10 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 元,减半收取87 元,由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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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琴诉被告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23号

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琴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澳讯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佳雯工资80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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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夏秀凤诉被告刘广成、刘晶晶、第三人王星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101号 

刘广成、刘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凤诉你(们)、第三人王星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第三人王星月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静诉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伟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982号

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你司、陈伟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静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姚素晓诉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64号

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素晓诉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姚素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品牌授权费20000元和运营服务费76000元共计96000元;2、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宜思甜烘焙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959号

南京市建邺区宜思甜烘焙店:

      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宜思甜烘焙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乔余凤诉被告孙小滨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98号

孙小滨:

      本院受理原告乔余凤诉被告孙小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乔余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1.51万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彭建设诉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93号

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建设诉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彭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及其从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品牌授权费22000元、运营服务费8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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