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3798号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四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周书林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二退回未使用会籍费用人民币共计7571元,从起诉之日开始,以7571元为本金,以lpr为利率,计算资金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两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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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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