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凯玮
典当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42号
毛凯玮: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毛凯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125000元;二、被告毛凯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用17250元;三、被告毛凯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计付至2021年4月15日止;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毛凯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430元;五、驳回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5元,由被告毛凯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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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林享乐诉被告王本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303号
王本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享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享乐货款3078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前述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5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星诉被告夏俊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15号
夏俊涛:
本院受理原告江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夏俊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13072元,本息合计203072元(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年利息6.88%,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并按上述计息方式继续给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判令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自群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02号
徐自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92966.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296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的标准自2020年8月19日(理赔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杨明诉被告范凯、潘雯俐、滕霏霏与范新民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6号
范凯、潘雯俐、滕霏霏: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与范新民及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范新民、范凯、潘雯俐、滕霏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明诊疗费363.4元、鉴定费110.3元、住院伙食补助45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6952.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17.1元。二、驳回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