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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28,总第15期)
发布日期:2020-07-28
浏览次数:891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2号

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450.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哲诉被告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25号

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哲诉你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署名权在南京攻略微信公众号发文致歉48小时;3、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向原告赔偿1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张莉、孙周、张延升、马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7号

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张莉、孙周、张延升、马秋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63207.16元、利息6016.04元,及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465.19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7日起以963207.16元为基数、按0.8‰/日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暂计37797 元;3、判令被告张莉、孙周、张延升、马秋芳对被告徐州明威饲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翠华、沈如政、季友红、沈如伟、沈士杭、陆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944号

胡翠华、沈如政、季友红、沈如伟、沈士杭、陆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翠华归还原告代偿款2042877.15元;二、判令被告胡翠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20000元 (以204287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胡翠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72000元;四、判令被告沈如政、季友红、沈如伟、沈士杭、陆羽对被告胡翠华上述债务(包括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胡翠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子卫信用卡纠纷一案的

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901号

蔡子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58241.99元及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蔡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3元,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73元,由被告蔡子卫负担。(此款由被告于判决款项给付时同时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宋心玲诉被告张建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799号

张建奎:
  本院受理原告宋心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宋心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以8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截止起诉之日暂定为11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诉被告朱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27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5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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