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克琴、桑中华、肖宁陆、王根来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3861号
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克琴、桑中华、肖宁陆、王根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李克琴、桑中华、肖宁陆、王根来、天一公司、陆氏公司对陆新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3861号一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丛萍面条店诉被告南京市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040号
南京市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丛萍面条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丛萍面条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丛萍面条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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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怀兵、吴娟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460号
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怀兵、吴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71141.34元及十日内代偿利息11355.71元;
二、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代偿款27114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付怀兵、吴娟对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代偿款2271141.34元、律师费3万元和以代偿款227114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怀兵、吴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8 刘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37号
江苏天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庆玲诉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425号
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荣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00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余永信诉被告李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王金贵、沙金红、南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25号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余永信诉你、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王金贵、沙金红、南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余永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医药费25201.64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76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待本案司法鉴定后确定,暂合计29961.64元;2.判令六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质证。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质证。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高琴诉被告丁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048号
丁东剑:
本院受理原告高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东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琴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75元,由被告丁东剑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保平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05民初6911号
彭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05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78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代垫货款878106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2649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以12449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以488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彭保平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惠红梅诉被告江苏天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利民合同纠纷一案的
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05民初5367号
江苏天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惠红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0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天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红梅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1、以第一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一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2、以第二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二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3、以第三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三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4、以第四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四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5、以第五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五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6、以第六期833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7、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惠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江苏天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利民承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宝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05民初7945号
宋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05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宝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印章、账簿、证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宝亮承担(该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欣之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凯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
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05民初8022号
南京凯吉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欣之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05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凯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欣之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4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欣之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1元,由被告南京凯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边家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
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4937号
边家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边家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0804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边家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家朋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433号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家朋水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家朋水产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86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廖东竹诉被告贾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950号
贾必涛:
本院受理原告廖东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廖东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费用共计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黄雯诉被告于绪祥、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22号
于绪祥、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雯诉你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黄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2、请求判令两被告前往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陆拿拿、沈苗云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116、3927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陆拿拿、沈苗云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35号
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51号
罗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著作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52号
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著作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