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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7.29,总第16期)
发布日期:2020-07-29
浏览次数:989

原告李洪俊诉被告南京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钟、刘彬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83号

南京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钟、刘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洪俊偿还货款166461元及利息(以货款16646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洪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京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629元由被告南京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歌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97号

歌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歌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87352.24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660元,由被告歌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唐玉仑诉被告周玮、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725号

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仑诉被告周玮、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唐玉仑工程款267200.77元;驳回原告唐玉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姚再龙诉被告丁子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24号

丁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姚再龙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012.17元、误工费4784.65元、护理费905元、营养费175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500元,合计14576.82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管理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05号

镇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75990元;2、判令被告就未付款项按万分之五/日,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为657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何金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39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金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31637.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施晓春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4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晓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施晓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06437.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5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75400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封燕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66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封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封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32012.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朋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7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77750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翠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81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翠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99462.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丁晖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528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丁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74112.5号,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黄克强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严洁诉被告刘思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594号

刘思伽:
  本院受理原告严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思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严洁货款267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19元,由被告刘思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利萍诉被告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赵雪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209号

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萍诉你与赵雪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利萍租金13600元、押金1700元,合计153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利萍支付违约金3400元。三、驳回原告张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保全费20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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