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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22,总第234期)
发布日期:2021-12-22
浏览次数:511

原告彭云诉被告林兆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693号

林兆芳:

  本院受理原告彭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云支付租金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林兆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韩彦诉被告赵贤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90号

赵贤宏:

  本院受理原告韩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贤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彦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被告赵贤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夏咸林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9号

夏咸林: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咸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17569.74元、未付保费6920元,合计124489.7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17569.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保全费1105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夏咸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刘萍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5号

刘萍英: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萍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4119.64元、未付保费5165.4元,合计99285.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9411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保全费960元,合计2035元,由被告刘萍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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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明强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74号

刘雪峰、吉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强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雪峰、吉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强支付8773元。二、驳回原告张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雪峰、吉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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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冰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77号

刘雪峰、吉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冰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雪峰、吉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冰支付9700元。二、驳回原告李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雪峰、吉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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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洛恒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79号

刘雪峰、吉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洛恒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雪峰、吉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洛恒支付8973元。二、驳回原告李洛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雪峰、吉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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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宾宾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81号

刘雪峰、吉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宾宾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装公司)、刘雪峰、吉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雪峰、吉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宾宾支付6000元。二、驳回原告郭宾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雪峰、吉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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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范同华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1号

范同华: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范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4818.08元、未付保费7323.36元,合计132141.4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2481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43元,减半收取计1471.5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2611.5元,由被告范同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顾建国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7号

顾建国: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顾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2628.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7262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顾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庐阳区宠有道宠物诊所义井路店、席平、曹玉琴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30号

合肥庐阳区宠有道宠物诊所义井路店、席平、曹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5042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5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以上合计 57571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汤晓云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8号

汤晓云: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3015.59元、未付保费4877.49元,合计127893.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23015.5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保全费1135元,合计2515元,由被告汤晓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蔡向浩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01号

蔡向浩: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向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14084.7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14084.7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计1291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381元,由被告蔡向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美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灿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62号

南京美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灿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26日欠付租金95386.3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386.3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房屋占用费28413元(按照毎日2029.50元计算),2021年7月11日之后,按照每日6088.5元计算至实际搬出之日;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20294.96元,违约金185191.5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9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毛佳被告韦俊、南京力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78号



韦俊、南京力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毛佳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何子春被告陈秀军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79号


陈秀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子春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支付工程材料款9300元;2、起诉费由被告人陈秀军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晨荣诉被告韦洁

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426号 

韦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晨荣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晨荣退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韦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晨荣支付施工费用28004.13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韦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晨荣支付利润2744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晨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67元,减半收取1583.50元,由被告韦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雷晓宁诉被告丁冀苏、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13号

丁冀苏、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晓宁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冀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晓宁支付代偿款2662998.91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3019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60.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2950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899.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917.0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899.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90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3616.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周晓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丁冀苏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雷晓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93元,减半收取14346.5元,由被告丁冀苏、周晓宁负担11955.5元,被告丁冀苏、周晓宁、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9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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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浙江联辉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华之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1号

南京恒华之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辉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华之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恒华之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联辉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元、定金120000元、上牌保证金18000元,合计238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联辉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20元,由被告南京恒华之信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程明诉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12号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程明与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电爆基特许经营合同》;二、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明相关费用94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程明承担200元,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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