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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23,总第235期)
发布日期:2021-12-23
浏览次数:481

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征兵

典当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86号

张征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当金本金833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典当综合费用11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综合费用(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当金本金83334元为基数,按月2.3%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7667元(以尚未归还的当金本金8333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共计92天);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65元,保全担保费800元;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沈哲昭诉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71号

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哲昭与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沈哲昭和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签《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配套材料补充协议》和《设计协议》;二、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哲昭返还181805元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133.61元/天,自2021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总计不应超过31731.8元)、设计费及主材款的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沈哲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1.5元,由原告沈哲昭负担251.5元、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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