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烨诉被告卞勤申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582号
卞勤申:
本院受理原告张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卞勤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烨支付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卞勤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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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鑫诉被告凡川、郭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895号
凡川:
本院受理原告于鑫与你、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895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凡川、郭磊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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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楠诉被告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陈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80号
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陈戎:
本院受理原告陈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共计94926元(以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3%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34926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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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治龙诉被告夏龙富、夏大亮、王学清、王中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829号
王中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龙诉夏龙富、夏大亮、王学清、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治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兀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金额为429546.85元,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计算640天,按年利率24%计算,金额为294575.34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计算457天,按年利率15.4%计算,金额为134971.51元;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3、判令原告得以对被告一、二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28号5幢二单元304室房产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三、四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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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平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057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你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退还1999元。2.两被告连带负责支付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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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小芳、徐小银诉被告简基财、栾胜翠
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361号
简基财、栾胜翠: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芳、徐小银诉你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原告徐小芳、徐小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原告共同继承徐正官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48号11幢一单元1503室房产,两原告各占二分之一,被告简基财对该房产无继承权;二、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给两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48号11幢一单元1503室房产;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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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德谦诉被告江苏六都华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10号
江苏六都华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德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六都华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康德谦借款本金97500元。二、被告江苏六都华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德谦违约金(其中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2020年9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康德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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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子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7号
徐子伟: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35303.85元、未付保费13051.23元,合计248355.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235303.8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107.5元,由被告徐子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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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秦业军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00号
秦业军: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秦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1058.95元、未付保费6925.86元,合计127984.8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2105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5元,由被告秦业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彭云诉被告林兆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693号
林兆芳:
本院受理原告彭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云支付租金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林兆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0号
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56部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二、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7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02号
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50部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二、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9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95号
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56部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二、被告南京米乐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7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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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赵兴洪诉被告叶静、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15号
叶静: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洪诉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兴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374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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