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建军、瞿定巧、沈明珠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84号
沈建军、瞿定巧、沈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建军、瞿定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803313.2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803313.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违约金以803313.2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沈建军、瞿定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沈明珠对被告沈建军、瞿定巧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明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沈建军、瞿定巧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33元,由被告沈建军、瞿定巧、沈明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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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宝仁汇房产经纪服务中心诉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30号
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宝仁汇房产经纪服务中心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宝仁汇房产经纪服务中心支付佣金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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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海峰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100号
陆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陆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7579元并偿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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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光霞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304号
李光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光霞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482880.45元以及截止到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1783.72元、违约金27432.69元,以上合计512096.86元,并支付2021年5月2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482880.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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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江建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305号
江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建成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286602.51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6月7日的利息11795.42元、违约金30357.58元,以上合计328755.51元,并支付2020年6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6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286602.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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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江建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305号
江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建成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286602.51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6月7日的利息11795.42元、违约金30357.58元,以上合计328755.51元,并支付2020年6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6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286602.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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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聪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320号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聪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161132.56元以及截止到2021年5月7日的利息14510.75元、违约金59664.02元,以上合计235307.33元,并支付2021年5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161132.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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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翠翠诉被告王玲玲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771号
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翠翠与被告王玲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黄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交通、误工等各项费用暂计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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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涛诉被告南京盛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67号
南京盛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威:
本院受理原告曾涛与被告南京盛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曾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支付房租及违约金3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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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张丁丁、南京景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68号
张丁丁、南京景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们)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942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国泰保险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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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初明诉被告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579号
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初明与被告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初明423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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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敏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74号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工资18103.24元(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工资为5631.08+6357.08+6115.08); 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丁卓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480号
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丁卓: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561.08元,并支付逾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丁卓对被告常州市顶峰电子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徐斌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75号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工资7790.95元(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工资为2286.7+2723.05+2781.2); 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施俊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77号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俊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施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工资10953.28元(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工资为3357.8+3608.15+3987.31); 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78号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明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荣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李家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工资6441.38元(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工资为1927.51+2017.36+2496.51); 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涂雪云诉被告李胜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860号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涂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涂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21年8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本金为102000元,计算依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具体数额为533.1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达珍诉被告李胜利、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39号
李胜利、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达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1. 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原告出借或续借款项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其中2018年4月11日出借的50万元年利率15%,其他借款年利率为14%,截至2021年11月25日,暂计为482702元,具体见附表);2、判令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情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2号
徐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徐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6448.82元、未付保费3182.8元,合计129631.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9631.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计1569.5元,由被告徐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春玲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1号
张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张春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春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68093.68元、未付保费9120元,合计177213.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721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3元,减半收取计2061.5元,由被告张春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许忠吉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1号
许忠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许忠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忠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13839.09元、未付保费4740元,合计118579.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8579.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被告许忠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燕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4号
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王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9958.85元、未付保费1249.26元,合计21208.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208.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被告王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立案庭
原告徐秀莲诉被告南京汇一浩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4224号
南京汇一浩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莲诉被告南京汇一浩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徐秀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504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王国民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63号
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民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王国民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签订的《代理商协议》无效;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国民加盟相关费用8700元及利息(以8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国民经济损失8200元;四、驳回原告王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
美诗生鲜超市店、张圣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