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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27,总第237期)
发布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483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先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58号

徐先宝: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先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先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117.91元、罚息3772.08元、复利372.34元,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徐先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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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1号

王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236.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79.55元、罚息585.28元、复利25.98元,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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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秦延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4号

秦延策: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秦延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秦延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2597.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38514.61元、罚息56393.70元、复利25786.22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5元,由被告秦延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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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彩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5号

王彩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彩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5365.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401.08元、罚息10934.94元、复利3400.83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王彩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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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6号

朱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76319.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76016.92元、罚息99121.76元、复利50257.52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5元,由被告朱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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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梓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7号

谢梓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梓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梓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680.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716.29元、罚息1731.88元、复利211.91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谢梓健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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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银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8号

陈银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875.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93.69元、罚息2015.24元、复利243.99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陈银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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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柳小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9号

柳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柳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柳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5286.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5816.93元、罚息25231.24元、复利8626.3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柳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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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金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0号

朱金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0208.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8750.1元、罚息28593.3元、复利17844.21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被告朱金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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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保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1号

陈保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保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222.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07.63元、罚息1409.05元、复利167.44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保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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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4号

王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1731.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2143.5元、罚息2373.22元、复利191.74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5元,由被告王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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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明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9号

周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30.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8737.83元、罚息46143元、复利44478.7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被告周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晓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2号

黄晓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晓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晓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5425.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3271.11元、罚息3629.19元、复利726.83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黄晓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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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莫丽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3号

莫丽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莫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莫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6878.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10357.96元、罚息15396.5元、复利3795.79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5元,由被告莫丽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爱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5号

李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689.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508.08元、罚息773.52元、复利193.6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8号

戴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660.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331元、罚息914.02元、复利65.18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戴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5号

沈良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良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本金119391.03元、利息77304.58元、分期手续费3658.30元及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良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8号

杨维跃: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维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9日的本金134381.62元、利息110154.19元、分期手续费4858.48元及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维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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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9号

王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13日的本金69043.54元、利息29853.99元、分期手续费4349.72元及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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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1号

陈进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8日的本金68938.90元、利息29778.27元及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进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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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3号

陈维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本金101345.71元、利息6867.41元、分期手续费1446.28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维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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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5号

骆明通: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明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8日的本金59671.3元、利息57129.97元、分期手续费806.40元、其他费用9元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骆明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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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7号

李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本金105028.56元、利息58517.03元、分期手续费7252.82元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福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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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9号

孙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2日的本金132002.32元、利息87607.85元、分期手续费6004.96元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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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0号

阮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8日的本金70484.89元、利息51900.92元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阮桂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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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1号

汪峻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本金44790.74元、利息2612.31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峻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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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3号

陈仁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仁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本金122122.91元、利息117761.49元、滞纳金12651元、年费480元、提现手续费50元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年费、提现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仁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5号

肖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7月9日的本金87801.32元、利息8949.88元、分期手续费10444.11元及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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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7号

尹玉翠: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6日的本金100237.17元、利息17554.15元、分期手续费15930.56元及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玉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9号

朱全永: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全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2月13日的本金166612.56元、利息37144.18元、分期手续费30240元及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全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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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0号

鲍钰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鲍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16日的本金128215.92元、利息35072.76元、分期手续费6151.84元、其他费用20.00元及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鲍钰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1号

万智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智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18日的本金76962.92元、利息20826.31元、分期手续费3780.00元及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万智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2号

王镇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本金123283.65元、利息41446.49元、分期手续费12443.98元、提现手续费62.50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提现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镇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3号

汪昌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本金121740.54元、利息130213.03元、滞纳金20001.52元、分期手续费6161.86元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昌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4号

贺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贺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本金115538.43元、利息122236.57元、滞纳金4624.35元、分期手续费13628.50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贺国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7号

王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巧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本金108878.25元、利息99745.21元、滞纳金1554.55元、超限费400元、分期手续费105元、其他费用3元及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巧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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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8号

孙绪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3日的本金68135.92元、利息23420.24元及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绪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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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9号

阚加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阚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本金68118.44元、利息6050.62元、分期手续费7818.3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阚加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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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0号

肖喜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8日,被告尚欠本金46237.64元、利息38385.61元及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喜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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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1号

黄东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4日的本金139418.75元、利息36923.95元及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东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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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2号

赵吉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本金101083.14元、利息41443.52元、分期手续费2344.52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吉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慧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44号

许慧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慧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慧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6483.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4052.99元、罚息21043.82元、复利6279.90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许慧芹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勇诉被告李思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97号

李思奎: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与被告李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9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思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勇借款本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赵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赵思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任海燕诉被告王华申、南京万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007号

王华申、南京万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燕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任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租金等费用38222.5元,合计138222.5元及利息(以13822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标准计);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姬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59号

姬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8289.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4537.66元、罚息1287.74元、复利230.08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姬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景文彪、黄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0号

景文彪、黄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景文彪、黄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景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481.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285.32元、罚息439.75元、复利24.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景文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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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德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4号

张德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289.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1866.21元、罚息4547.18元、复利466.85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德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6号

芦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4112.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614.81元、罚息1616.11元、复利61.6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芦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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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广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8号

孙广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9272.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3133.35元、罚息3348.29元、复利355.5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广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晓、王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2号

刘晓、王裕: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晓、王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8043.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1491.23元、罚息1514元、复利159.82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吉朝、王珊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4号

陈吉朝、王珊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吉朝、王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吉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3061.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0863.43元、罚息3145.42元、复利675.0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吉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文、王阿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5号

王志文、王阿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文、王阿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817.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2247.08元、罚息2437.18元、复利241.44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春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9号

杨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740.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888.34元、罚息1361.94元、复利107.97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春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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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会诉被告徐成霞、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鑫、孙志祥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42号

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孙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骆会诉被告徐成霞、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鑫、孙志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骆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75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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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柴祖兵诉被告查强荣、李若馨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14号

查强荣、李若馨:

    本院受理原告柴祖兵与被告查强荣、李若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查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柴祖兵借款本金200万元整。二、被告查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柴祖兵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柴祖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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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敏、周然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05号

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敏、周然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敏、周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5.5万元(被告周然以认缴的5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高敏、周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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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诉被告相飞跃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34号

相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与被告相飞跃于2019年7月10日所签《婴幼儿游泳馆转让协议》的合同关系解除;二、被告相飞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支付房屋租金8万元;三、驳回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相飞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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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立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刘兆发、高海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45号

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耿立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刘兆发、高海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耿立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6905元,减半收取8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3元,由原告耿立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忠诉被告石祥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20号

石祥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石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李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手机货款人民币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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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启春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45号

任启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任启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195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195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任启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372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2元,由被告任启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先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58号

徐先宝: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先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先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117.91元、罚息3772.08元、复利372.34元,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徐先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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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1号

王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236.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79.55元、罚息585.28元、复利25.98元,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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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秦延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4号

秦延策: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秦延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秦延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2597.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38514.61元、罚息56393.70元、复利25786.22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5元,由被告秦延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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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彩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5号

王彩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彩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5365.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401.08元、罚息10934.94元、复利3400.83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王彩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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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6号

朱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76319.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76016.92元、罚息99121.76元、复利50257.52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5元,由被告朱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梓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7号

谢梓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梓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梓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680.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716.29元、罚息1731.88元、复利211.91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谢梓健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银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8号

陈银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875.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93.69元、罚息2015.24元、复利243.99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陈银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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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柳小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9号

柳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柳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柳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5286.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5816.93元、罚息25231.24元、复利8626.3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柳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金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0号

朱金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0208.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8750.1元、罚息28593.3元、复利17844.21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被告朱金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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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保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1号

陈保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保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222.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107.63元、罚息1409.05元、复利167.44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保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4号

王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1731.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2143.5元、罚息2373.22元、复利191.74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5元,由被告王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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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明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79号

周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30.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8737.83元、罚息46143元、复利44478.7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被告周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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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晓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2号

黄晓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晓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晓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5425.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3271.11元、罚息3629.19元、复利726.83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黄晓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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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莫丽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3号

莫丽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莫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莫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6878.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10357.96元、罚息15396.5元、复利3795.79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5元,由被告莫丽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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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爱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5号

李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689.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508.08元、罚息773.52元、复利193.6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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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88号

戴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660.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331元、罚息914.02元、复利65.18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戴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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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5号

沈良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良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本金119391.03元、利息77304.58元、分期手续费3658.30元及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良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8号

杨维跃: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维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9日的本金134381.62元、利息110154.19元、分期手续费4858.48元及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维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9号

王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13日的本金69043.54元、利息29853.99元、分期手续费4349.72元及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1号

陈进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8日的本金68938.90元、利息29778.27元及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进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3号

陈维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本金101345.71元、利息6867.41元、分期手续费1446.28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维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5号

骆明通: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明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8日的本金59671.3元、利息57129.97元、分期手续费806.40元、其他费用9元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骆明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7号

李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本金105028.56元、利息58517.03元、分期手续费7252.82元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福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09号

孙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2日的本金132002.32元、利息87607.85元、分期手续费6004.96元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0号

阮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8日的本金70484.89元、利息51900.92元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阮桂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1号

汪峻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本金44790.74元、利息2612.31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峻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3号

陈仁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仁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本金122122.91元、利息117761.49元、滞纳金12651元、年费480元、提现手续费50元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年费、提现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仁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5号

肖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7月9日的本金87801.32元、利息8949.88元、分期手续费10444.11元及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7号

尹玉翠: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6日的本金100237.17元、利息17554.15元、分期手续费15930.56元及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玉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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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19号

朱全永: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全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2月13日的本金166612.56元、利息37144.18元、分期手续费30240元及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全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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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0号

鲍钰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鲍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16日的本金128215.92元、利息35072.76元、分期手续费6151.84元、其他费用20.00元及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鲍钰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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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1号

万智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智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18日的本金76962.92元、利息20826.31元、分期手续费3780.00元及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万智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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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2号

王镇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本金123283.65元、利息41446.49元、分期手续费12443.98元、提现手续费62.50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提现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镇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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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3号

汪昌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本金121740.54元、利息130213.03元、滞纳金20001.52元、分期手续费6161.86元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昌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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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4号

贺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贺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本金115538.43元、利息122236.57元、滞纳金4624.35元、分期手续费13628.50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贺国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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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7号

王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巧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本金108878.25元、利息99745.21元、滞纳金1554.55元、超限费400元、分期手续费105元、其他费用3元及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巧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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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8号

孙绪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3日的本金68135.92元、利息23420.24元及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绪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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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9号

阚加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阚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本金68118.44元、利息6050.62元、分期手续费7818.3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阚加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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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0号

肖喜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8日,被告尚欠本金46237.64元、利息38385.61元及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喜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1号

黄东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3月4日的本金139418.75元、利息36923.95元及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东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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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32号

赵吉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本金101083.14元、利息41443.52元、分期手续费2344.52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吉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慧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44号

许慧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慧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慧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6483.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4052.99元、罚息21043.82元、复利6279.90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许慧芹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勇诉被告李思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997号

李思奎: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与被告李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9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思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勇借款本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赵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赵思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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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任海燕诉被告王华申、南京万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007号

王华申、南京万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燕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任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租金等费用38222.5元,合计138222.5元及利息(以13822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标准计);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姬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59号

姬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8289.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4537.66元、罚息1287.74元、复利230.08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姬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景文彪、黄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0号

景文彪、黄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景文彪、黄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景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481.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285.32元、罚息439.75元、复利24.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景文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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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德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4号

张德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289.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1866.21元、罚息4547.18元、复利466.85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德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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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6号

芦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4112.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614.81元、罚息1616.11元、复利61.6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芦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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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广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68号

孙广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9272.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3133.35元、罚息3348.29元、复利355.5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广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晓、王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2号

刘晓、王裕: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晓、王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8043.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1491.23元、罚息1514元、复利159.82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吉朝、王珊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4号

陈吉朝、王珊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吉朝、王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吉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3061.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0863.43元、罚息3145.42元、复利675.0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吉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文、王阿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5号

王志文、王阿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文、王阿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817.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2247.08元、罚息2437.18元、复利241.44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春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789号

杨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740.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888.34元、罚息1361.94元、复利107.97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春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骆会诉被告徐成霞、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鑫、孙志祥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42号

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孙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骆会诉被告徐成霞、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鑫、孙志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骆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75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柴祖兵诉被告查强荣、李若馨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14号

查强荣、李若馨:

    本院受理原告柴祖兵与被告查强荣、李若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查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柴祖兵借款本金200万元整。二、被告查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柴祖兵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柴祖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敏、周然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05号

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敏、周然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敏、周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威雅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5.5万元(被告周然以认缴的5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高敏、周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诉被告相飞跃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34号

相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与被告相飞跃于2019年7月10日所签《婴幼儿游泳馆转让协议》的合同关系解除;二、被告相飞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支付房屋租金8万元;三、驳回原告张福林、刘红亚、黄瑞霞、张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相飞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耿立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刘兆发、高海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45号

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耿立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刘兆发、高海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耿立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6905元,减半收取8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3元,由原告耿立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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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忠诉被告石祥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20号

石祥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石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李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手机货款人民币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启春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45号

任启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任启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195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195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任启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372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2元,由被告任启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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