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丁诉被告王志强、凡海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649号
王志强、凡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袁丁诉被告王志强、凡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袁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志强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被告凡海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陈翔诉被告程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676号
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翔诉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还清欠款15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余磊诉被告于国良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678号
于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余磊诉被告于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余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还款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安慧琴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75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慧琴诉你与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安慧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工作6年辞退补偿金43400元;2.补发2021年6月份之后的拖欠工资,每月应发6200元;3.补缴拖欠的社保和公积金(截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社保系统为止);4.支付个人垫付的报销款3445.14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戴梅成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08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梅成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戴梅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294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份及2021年8月份共一个半月工资15630元;4.报销金额350元,高温补贴600元;上述请求合计895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桑成燕、杨有华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81号
桑成燕、杨有华: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桑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51169.13元、保费3300元及违约金(以151169.1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杨有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9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4759元,由被告桑成燕、杨有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