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丽萍、王晓睿诉被告吴佳净、南京范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亨公司)、郁琴、南京德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公司)、杨霄璇、徐海勤、刘福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838号
南京范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郁琴、南京德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萍、王晓睿与吴佳净、南京范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亨公司)、郁琴、南京德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公司)、杨霄璇、徐海勤、刘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佳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丽萍、王晓睿支付本金145万元及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丽萍、王晓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7元,被告吴佳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黄运忠诉被告殷松涛、李鹏、第三人李永征、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98号
殷松涛、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运忠与被告殷松涛、李鹏、第三人李永征、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殷松涛、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运忠出资款9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殷松涛、李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赵逢诉被告边莉莉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169号
边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赵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6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借款金额20万的借条约定月息1.5%计算,从2017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为128,200.00元。);三、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吴小华诉被告汤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28号
汤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华支付租金270159.07元、违约金52037.24元、物业管理费4197.12元、水费83.01元、电费3384元、律师费17000元,合计346860.44元。二、原告吴小华应退还被告汤辉的保证金50000元冲抵上述部分被告汤辉所欠租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被告汤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吴丰诉被告肖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62号
肖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丰收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肖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丰收退还押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闫亚磊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68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闫亚磊与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闫亚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4949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