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书声诉被告北京佳臣汉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瑞幸咖啡(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79号
北京佳臣汉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书声诉你与第三人瑞幸咖啡(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丁书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伍文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周振雄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42号
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周振雄:
本院受理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伍文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周振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原告朱黎晶与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费、项目管理费共计66800元;三、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铺租金、装修费、物料损失等损失共计70000元及本案维权费用4000元;四、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68979元及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伍文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1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635元,由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35元,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伍文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承担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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