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华诉被告周计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28号
周计鹏:
本院受理原告宋华与被告周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2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计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计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蒋维诉被告金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90号
金勇:
本院受理原告蒋维与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9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维借款本金125300元;二、驳回原告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蒋维负担820元,被告金勇负担1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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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泽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62号
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泽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泽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224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24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1372.5元,由南京优而惠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单春阳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美仑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54号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美仑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春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单春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23日期至2021年10年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胜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55号
徐国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徐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4094.45元并偿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22号
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11541042号“”、第28787534号“”、第30569274号“”、第33961688号“”、 第33961692号“”等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网讯(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66号
网讯(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网讯(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