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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次数:34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33号

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753元及违约金5475.3元;2. 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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