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927号
于桂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文诉被告于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爱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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