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890号
王安庆:
本院受理原告何益连诉你、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益连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7,795.33元;二、被告王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益连鉴定费1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何益连负担240元,由被告王安庆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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