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99号
李继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斌运营损失费2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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