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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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都美竹诉你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都美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不山大叔:ouba798》文章《吴亦凡强奸案已审,终于正式宣判了! 》一文;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不山大叔:ouba798》上连续一个月向原告赔礼道歉 (内容须经法院或原告审定)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共计15,0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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