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501号
南京启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南京启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黄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判令被告返还押金及租金59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讨押金及租金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诉讼费,合计:692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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