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480号
南京佳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丰产与被告南京佳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105民初11480号,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李丰产和南京佳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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