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2816号
农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农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璐借款本金208286元。二、被告农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璐逾期利息(以2082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三、驳回原告陈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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