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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宝彩与被告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32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4号

张苹:

本院受理原告朱宝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宝彩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张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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