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39号
建邺区铭车基地汽车服务中心、李振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凤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凤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于2022年11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建邺区铭车基地汽车服务中心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120157.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103657.5元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支付利息,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16500元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支付利息,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李振飞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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