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683号
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晴与被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晴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6%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37%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计算;减去已支付的447,538.13元);二、被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晴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70元,由被告信而富企管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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