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121号
高小康:
本院受理原告龚岳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龚岳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0元及违约金58711.23元,并继续以1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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