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958号
汪新贵、孙雯雯、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萍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汪新贵支付原告2022年1月、2月、3月、4月工资等共计22500元;2、被告孙雯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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