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与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柯荷兰与第三人南京甬利元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73号
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诉你与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柯荷兰与第三人南京甬利元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大理石材料款(含安装施工款)31万元及利息(以石材款3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计57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利息为2950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被告柯荷兰、南京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柯荷兰、南京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5.12
2025
04.22
2025
04.22
2025
04.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