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435号
汪强:
本院受理原告蒲雁诉你与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镜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蒲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王镜先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2358元;2. 判令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王镜先向原告支付以2023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准贷款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为10950元);前述两个诉请暂计213308元;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由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王镜先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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