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865号
南京马头糖果冷食厂、南京嘉丽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敏诉被告南京马头糖果冷食厂、第三人南京嘉丽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明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马头糖果冷食厂对第三人南京嘉丽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剩余3991366.34元保留诉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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