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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赵广建与被告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大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阙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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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48号

阙向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建诉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大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阙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广建支付款项5087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875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LPR的标准计算);二、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赵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阙向军、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阙向军、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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