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21号
南京宁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超:
本院受理原告许祥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南京宁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装潢欠款3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二陶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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