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08号
柳律莹:
本院受理原告田利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田利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为30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4月7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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