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晓东诉被告陈凯宁、姜雅婧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东诉陈凯宁、姜雅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凯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晓东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30万元及其后利息 (其后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9年1月1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凯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晓东为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15万元。三、驳回原告高晓东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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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华坤诉被告王恒洁
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坤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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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丽丽诉被告诸葛鹏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女:诸葛江瑞、诸葛江雪、诸葛江焱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2000元/月/人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分别成年;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举债务由被告个人承担;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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